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男,1967年8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南通某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润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某润公司按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月支付康*2024年1月至5月工资共计12,45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康*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某润公司对康*的调岗行为不具备合理性存在错误康*于2022年2月8日入职某润公司,从事项目安全主管岗位2024年2月8日,由于项目完工,某润公司暂未承接新的项目,生存环境艰难,故向各项目部发出《关于调整项目部人员岗位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记载了项目部人员调岗原因、调岗后薪酬、工作地点变更,并且强调:上述人员2024年2月17日未到公司综合办公室报道的,视作主动放弃公司在编编制2024年2月17日,康*执行通知要求,前往公司上班2024年3月...(本文书还有4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