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2日,某集团作为出借人、某公司1作为借款人、秦*1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第一条借款用途:借款人流动资金周*所需,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户名:某公司1,开户行:中国银行大石桥支行,账号*******。第二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整。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自借款方实际收到款项当日始计算。第三条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5%。借款逾期未还计收罚息,自逾期之日始,至逾期借款归还为止,罚息利率的计算标准为:每个自然日万分之五。第四条借款到期日一次还本付息,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付息日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五条还款顺序如借款人所偿还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约定该日到期的款项总额,该款项按下列次序安排:(一)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二)支付应付利息(如有罚息、复利,则先支付罚息和复利);(三)支付应付的本金。借款人所偿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款项的,按有关款项发生的先后顺序清偿。所有还款均应以人民币归还至出借方指定的账户。第七条因借款人和担保人违约而发生诉讼的,出借人为该项诉讼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应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借款人承诺在借款期内完成将其持有的华子峪镁矿抵押给出借人的手续,担保人承诺在借款期内完成以其实际控制的约68公里铁路专用线资产抵押给出借人的手续。担保人同意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所有费用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8月15日,某集团向某公司1中国银行账号×××转账1亿元,摘要为借款。
2016年11月14日,李*向某集团转账2125000元,某集团及某公司1均确认此系某公司1向某集团偿还的案涉款项。
2018年5月21日,某公司1、秦*1向某集团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借款人某公司1及担保人秦*1,就与贵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签署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借款合同》的还款...(本文书还有7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