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贠xx与被告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贠xx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申请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济宁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审查原告贠xx的申请后予以准许,遂通知被告人寿财险济宁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贠xx及其诉讼代理人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因与原告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故未再参加诉讼。被告人寿财险济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3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60元,共计3845元。审理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由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97.83元、误工费...(本文书还有2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