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与被告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焦*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申请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济宁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审查原告焦*的申请后予以准许,遂通知被告人寿财险济宁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及其诉讼代理人巩**,被告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因与原告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故未再参加诉讼。被告人寿财险济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140元,共计3420元。审理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由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75.62元、误工...(本文书还有2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