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夏*,一审第三人某公司、某公司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1.裁定再审本案;2.撤销一、二审判决;3.改判支持张*的全部诉讼请求;4.判令由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夏*与某公司签订《xx转让协议》时,张*对某公司已享有确定的债权,某公司与夏*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协议致使无法清偿其对张*所负担的债务,明显系某公司与夏*恶意串通,意图损害张*的利益,该协议应为无效。二审法院已查明夏*认可《xx转让协议》实际于2019年签订,而2018年法院已认定张*对某公...(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