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过程中,金**提出反诉,第三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与金**离婚;2.要求婚生女孩子随某,同时要求金**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孩子18周*止;3.要求金**返还60只绵羊(价值5万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11日刘**与金**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后于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刘**父母送其60只绵羊。婚后生育一女孩金某谊,现年4个月。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尤其金**不务正业,好意恶劳,不履行应尽的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
被告金**辨称,同意离婚...(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