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以下简称二五四医院)与被告傅**、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五四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窦**、被告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五四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自2006年1月1日始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金100000元及利息827.7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9月13日原告和被告任**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号面对254医院大门右手第8、9间(没有具体门牌号),从房屋建成后由任**无偿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止,1999年12月28日原告和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到期后,被告任**继续使用10年,至2015年12月31日止,每年交租金1万元,任**是承租人和使用人,2001年1月任**将其与原告的...(本文书还有3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