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卞**、孙**担保责任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1、关于“借新还旧”法律性质的认定错误案涉00039号合同虽形式上为“新贷”,但实质系以新贷资金定向清偿旧贷(00468号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若新旧贷担保人相同且未明确退出,担保责任可推定延续本案中新旧贷均为同一主体(某某公司),且资金流向显示新贷资金“秒转”偿还旧贷(2024年1月14日发放后立即归还),应穿透审查其债务延续性,认定卞**、孙**的担保责任未解除债权人请求旧贷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前提是“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然而,本案中卞**、孙**系旧贷(00468号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且其保证范围明确涵盖“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新贷(00039号合同)实际用于清偿旧贷,二者债务主体、金*、用途具有同一性卞**、孙**作为旧贷担保人,对债务延续具有明确知悉义务原审法院未考量新旧贷的实质关联性,机械适用司法解释,导致担保责任免除的结论显失公平2、关于《保证承诺书》期限范围的解释错误卞**、孙**出具的《保证承诺书》约定担保范围为“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债务”,但该期间系“主债权确认期间”,而非“主债务履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案涉旧贷(00468号合同)履行期至2024年1月14日,保证期间应延续至2027年1月14日新贷(00039号合同)发生于保证期间内,且用于清偿旧...(本文书还有6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