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某与被告郭*、山*、吕*、赵*、段*、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湖区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临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郭*签订的编号为gsfq(2021)xxx的《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郭*立即归还原告剩余款项100106.75元及违约金6874元(以100106.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2年7月24日暂计至2022年11月3日,剩余违约金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4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郭*承担。4.依法判令被告山*、吕*、赵*、段*、马*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郭*、山*、吕*、赵*签订gsfq(2021)xxx的《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双方约...(本文书还有1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