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组织1与被告梁*、闫*、临组织2、贾*、吕*、王*、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湖区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临组织1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剩余欠款72709.18元;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要求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梁*、闫*、临组织2、贾*与原告临组织1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被告梁**原告购买大运牌重卡汽车1辆,车牌号为×××,车价为407000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因上户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分期24个月还清,利息自愿按照2000元一次性缴清。购车款399000元,分36期还清,即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月利率按照每期1596元计算。被告闫*作为共同购车人,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该笔欠款由临组织2、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1月1日...(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