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产139,097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与被告相*,2016年确定恋情并与其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在恋情存续期间,原告头两年在隆林县隆或镇开铝合金门窗店,后四年到浙江赶马帮驮运建筑材料,过年或村里有丧事才能回来。被告经常以经济拮据、投资开店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从2016年8月9日至2022年1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至被告微信号*******,金额合计217,866元。2021年1、8、9、10、11月、2022年3、4月被告通过银行atm从原告银行卡上转款8笔款项共计70,300元至其个人账户(6231********)上。此外,被告从2015年至2022年3月持原告的银行卡取走现金40,600元,刷卡消费20,331元。至此,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以及被告在银行atm从...(本文书还有3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