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陈**,男。
上诉人广东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人社局)以及原审第三人陈**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日,陈**向南海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对其2023年6月9日9时30分左右在公司车间操作小型切割机加工产品时被切割机的锯片切伤右手拇指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南海人社局于2024年1月5日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某公司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调查,南海人社局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编号:〔2024〕862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陈**是某公司员工,于2...(本文书还有2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