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申请再审称,一、案件基本情况。林**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孙**系配偶关系。林**作为知名网络主播,与第三人自2017年起,即利用林**的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必要的隐私资料等,注册并实名认证了涉案账号*******),其后投入大量精力与资金运营账号,2018年开始借用孙*锋实名注册的快手号**××××7714。经持续使用与推广,上述账号已积累超过100万粉丝,并具备显著的商业变现价值。为进一步扩大影响...(本文书还有1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