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广西某某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吴**、罗**、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伟,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桉木预付款本金84793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全部预付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甲公司承包了广西大桂山林场位于八步区**镇**村十里坪山场的桉木砍伐业务,并委托被告吴**全权管理该山场桉木的砍伐、施工管理、销售及结算工作。被告吴**、罗**、李*属合作关系。2023年8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桉木购销协议,由被告向原告供应桉树原木。后*,原告通过微信或银...(本文书还有3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