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69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杏坛路食博园**幢**单元**号。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5)豫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仅采用短信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未通过ems邮寄送达传票及判决书,也未验证短信接收人身份,违反民事诉讼法第85条关于送达的规定。二、一审判决错误。第一,案涉债务为合伙债务,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他合伙人及亚都公司为被告,导致债务主体认定错误。第二,关键证据未经充分质证,微信记录及装修清单的真实性存疑。补充上诉意见:李*与其他主体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盈亏负担并且已经对...(本文书还有2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