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5)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经征得双方同意后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侯**,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上诉请求:一、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永城市(2025)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改判。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错误,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1、我卖给李*的房屋虽然存在质量瑕疵,但是李*已经接收该房屋10余年,截止到我起诉前,其一直都未提出过要求我消除瑕疵的要求,原审判决以案涉房屋尚未达到交房标准,李*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为由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错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基是履行义务人存在履行义务...(本文书还有2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