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沧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2018年9月6日,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沧县交警大队)对王**作出13092*****0010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101号通知书),通知其实施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通知王**于15日内到该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处理。2020年10月28日,沧县交警大队撤销了101号通知书。王**于2024年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沧县交警大队作出的101号通知书。沧县人民政府作出沧县...(本文书还有1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