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诉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年区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冯**于2024年4月20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邯郸市永年区信访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公开该局信访办公室的设立、编制方案等文件。该局于同年4月22日收到冯**的申请后未予答复。冯**向永年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邯郸市永年区信访局的不予答复行为违法,责令该局对所申请内容予以公开。永年区政府于2024年5月23日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立案受理,并向邯郸市永年区信访局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该局限期提交书面答复...(本文书还有1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