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1)与被告某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并于202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为由,请求判令(变更后):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420元;2.被告支付原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2562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算,以16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算。
被告某有限公司2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1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