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赵**、刘**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24)内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4)内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且程序违法。本案属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为物权纠纷不当。上诉人与案涉房屋开发商包头市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网签备案的合同编号为2011-9001209《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23年12月11日,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已合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权属争议。一审法院变更案由毫无依据。同时,被上诉人提起的确权之诉与排除妨害并非同一诉讼标的,不符合提起反诉的条件。上诉人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本就是排除妨害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上诉人起诉的案由与案件事实并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一审法院同意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属于**房二卖,错误适用八民会议纪要的规则首先,本案不属于**房二卖。案外人赵*并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物债二分法的原理,赵*在向...(本文书还有6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