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场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良某某公司)、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某某场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圣良某某公司名下价值228282.96元的财产,本院分别于2024年5月10日作出(2024)桂06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桂0603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圣良某某公司名下价值228282.96元的财产。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被告圣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被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二、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厂房租金人民币228282.96元(租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24年8月31日止)并承担连带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交付标的厂房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只支付变压器押金2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支付102120元,截止起诉前被告拖欠应付租金228282.96元,该欠款原告于2023...(本文书还有5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