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因与被上诉人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24)冀013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被上诉人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上诉请求:一、依法判决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3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即被告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解**借款本金2387440.6元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的利息429739.3元,以上共计2817179.9元”;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解**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解**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2387440.6元及利息429739.3元,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借款本金如何支付给上诉人,借款本金数额如何形成,被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客观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多年朋友及合作生意上的伙伴,合作期间双方存在相互拆借行为,上诉人基于对被上诉人朋友关系及信任,在未对账情况下签订了《活期借款合同》,但是,上诉人并未收到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本金。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实际支付了借款本金多少,支付时间及支付地点及支付方式等出借的事实。被上诉人对借款合同上的本金数额如何来的并未举证证明,完全是拼凑且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而一审法院却不尊重客观事实,也在主观拼凑本金数额,这明显严重歪曲了事实真相。(2)上诉人在双方未对账的情况下,签订了《活期借款合同》,一审判决仅依据《活期借款合同》来裁决本案严重错误。上诉人从2010年起与被上诉人双方合伙做生意,期间虽存在相互拆借行为,但没有签...(本文书还有7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