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潘**、潘**、潘**、潘**与被告吕**、某**(以下简称某**)、某**(以下简称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潘**、潘**、潘**、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潘**、潘**、潘**、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20919元,赔偿清单为死亡赔偿金7984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26日,吕**驾驶豫vmxx**白色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107国道临颍县皇帝庙乡商桥村路口北侧时,与前方同向潘*6驾驶的拖拉机相*,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潘*6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拖拉机乘车人于**、潘*7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吕**负事故主要责任,潘*6负事故次要责任。吕**驾驶豫vmxx**白色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某**,且在某**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经协商,各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吕**缺席未答辩。
被告某**辩称,一、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人,遗漏的当事人为某丙公司,上述当事人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的依据分别为被告吕**为案涉车辆在在某**投保有交强险,在...(本文书还有5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