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某丙公司)与被告崇左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久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某乙公司、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某乙公司向久某丙公司支付尚欠蔗种款56900元及利息(以所欠蔗种款56900元为基数,按lpr公布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从最后一次提货日即2022年6月6日暂计至2024年8月6日为7624.6元,往后的利息按以上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蔗种款之日止);二、李**对某乙公司所欠久某丙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某乙公司因生产所需向久某丙公司购买**...(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