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富智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智盛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万亨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亨隆公司)、原审第三人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4)兵90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一审诉讼请求,排除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xx号美丽园**期**号楼**层**单元xxx号房屋的强制执行;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天富智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部分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张**因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以女儿叶*名义代持、代购房产,系为满足家庭居住需求,非恶意规避限购政策。限购政策旨在打击投机炒房,而张**购房后长期自住,符合政策保护“刚需”的立法本意。张**与叶*、叶某签订的《家庭共同购房协议书》不是为了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而签订。一审法院未区分“合理代持”与“恶意规避”,属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未依法保护张**的按份...(本文书还有4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