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市某公司、肖*与被告河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肖*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郧次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638684.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4年8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有《生鲜乳购销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生鲜乳,被告拖欠原告款项,2024年12月20日,双方就全部业务款项实际核算后,被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2024年7月31日实际欠原告2638684.54元,经原告催讨未果,不得已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但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所以原告所请求的违约金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