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沧州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刘**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沧州经济开发区八里屯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冀政复决﹝2023﹞2-26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刘**不服,诉至该院。
原审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涉及人数众多的不特定对象,具有一定的普遍约束力,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具有抽象性。刘**作为被征收人,其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有争议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刘**的权益...(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