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杨**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4)鄂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杨**上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起诉请求;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委会负担。事实与理由:1.2023年4月26日关于***小区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的会议属于2023年5月7日召开的前一次业主大会,此次业主大会因为投票问题而宣布停止。因为对***小区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修改争议太大未能列入5月7日的表决项目。因此,这个会议内容不应作为2023年7月9日召开的业主大会的工作内容,此证据应为无效证据。2.一审判决书称“现无证据证明参与投票的业主,对表决票设计内容认识有歧义投票被误导”与事实不符。一审中有证据表明业主被选票中关于***小区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的投票设计误导,所投票选项与自己真实意愿不一致。3.***小区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的公示按相关法规应广泛地进行告知,而以往惯例都是必须张贴于电梯内公示栏,及在规定的微信群进行发布。业委会既未在电梯内公示栏发布,也漏发了很多微信群,不规范不完整,达不到法定公示要求。且香山***小区的一期与二、三、四期分隔,业委会所称**号楼公示栏发布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公示行为,且其在**号楼的公示内容不完整,达不到公示目的。4.仅了...(本文书还有5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