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平市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四平市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第三人吉林省某光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4)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达公司、某达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赵**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赵**负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历经民间借贷、以房抵债**房屋买卖三个阶段。一审判决已认定《债务处理协议书》有效,根据约定,《债务处理协议书》签订后,原借款合同及相关手续自动废止。在某达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与赵**签订《西溪名邸内部认购协议》并向赵**开具购房款收据后,某达公司、某光公司对赵**的债务已履行完毕。某达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可就房屋为赵**免费更名一次,说明赵**需再次出卖房屋,因此房屋没...(本文书还有39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