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原告深圳市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8.94元;二、被告曹**原告深圳市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6元;三、被告曹**原告深圳市某**************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代收水*236....(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