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丛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张**、程**、徐**、邯郸市顺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丛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上诉...(本文书还有10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