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76774.29元、伤残赔偿金158812元、护理费29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62124.9元、伤残鉴定费1700元,合计316355.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吴**是否已经死亡的情况,经本院向南宁市邕宁区那路村村民委员会调查,逝者吴**于2...(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