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因与闫**、原审第三人某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4)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集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闫**起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闫**负担。事实与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发包人限定于建设单位,某集团为工程总承包人,与某州公司有合法分包关系,与闫**没有关系,闫**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权利,应向发包人主张权利。2.闫**无证据证明其主张金额的合理性。闫**已收款2303097元,与某集团向某州公司已付款金额一致,闫**在(2019)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中自认某州公司收取2%管理费的事实不符,某州公司将全部款项转给闫**不符常理。在...(本文书还有3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