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诉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沧州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9月14日,原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沧州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房产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同意将沧州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沧州医药管理***小区**号楼**单元**室《丘(地)号**》、建筑面积为53.55平方米住宅楼一套由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下变更到沧州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名下。2023年12月20日,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将上述说明予以公开。2024年1月1日,李**向沧州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说明。2024年1月3日,沧州市人民政府收...(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