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产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从1991年9月至1999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1991年9月原告受聘到被告分家改制前的中国某某保险公司百色市公司下属的凌云县某某公司工作,主要做人寿保险的营销内勤工作。当时只是签订了两年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因为一直在被告下属的支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就一直延续下来。1996年5月按照《保险法》规定,并经国务院同意,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分设为某某(集团)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某(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再保险有限公司,归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但是由于凌云县人寿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达不到分设机构的要求,所以人寿保险业务还是由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代理。从始至终原告一直在人寿营销内勤岗位工作,直到1999年9月《中国某甲保险公司百色分公司百国寿发[1...(本文书还有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