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诉沧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赵**于2020年9月23日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百***小区的房屋。赵**于2024年1月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百丰瑞府预售资金的监管的行政行为违法。主要理由为自己的购房款未打入开发商的监管账户,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予***小区部分住宅在未提供购房款进入监管账户的证明的情况下进行了备案登记,违反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未竣工,可监管账户没有保留对应比例的监管资金,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此事搪塞。沧州市人民政府以赵**与涉案监管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赵**不服,诉至该院。
另,赵**就资金监管问题...(本文书还有1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