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诉邯郸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不服邯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邯政办信公开字(2024)第1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复决(2024)2-****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二机关为被告于2024年8月5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于2024年8月16日向邯郸市人民政府送达了(2024)冀01行初****号应诉通知书。之后,陈**又以相同的被告,相同的事项及相同的诉...(本文书还有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