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诉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立即赔偿刘**伤残补助、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989.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武**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变更赔偿金额为62,989.04元(其中医疗费变更增加为21,526.19元,交通费减少变更为1,874.18元,其他金额不变)。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25日上午7时50分,刘**驾驶两轮电动车与武**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官塘龙坝敬老院附近发生...(本文书还有1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