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4)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海**、被上诉人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4)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杜*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杜*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河南省佳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出具的豫佳价鉴函(2025)002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孙*已施工工程造价的依据。孙*与杜*之间已经签订《建房协议》,该《建房协议》虽然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清理和结算的条款。在孙*与杜*签订的《建房协议》中已经对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即按施工面积,以每平方米650元计算。而案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抛开这一重要事实,采取其他方式计算孙*已施工的工程造价,该造价鉴定方法明显与事实不符,也侵害了孙*的合法权益。同时,孙*在正常施工过程中,杜*以各种理由,增加工程面积但拒绝支付增加工程面积的工程款,不让孙*施工,单方面让孙*停止施工,这一重要事实,通过原审法院法庭调查足以认定。由此,因杜*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给孙*造成窝工、材料损失等,孙*因杜*行为造成损失客观存在,而案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对孙*的损失也作为争议项予以列举。原审判决在处理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时,对...(本文书还有6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