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70000元及利息(注:其中本金500o0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清偿为止;本金20000元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清偿为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6月28日被告称手头紧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将50000元转至被告账户,被告于当时给原告出具50000元借条,借条约定月利率1.2%,借款期限1个月,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本文书还有2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