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沈**因诉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定州自规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沈**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判决对信息公开认定的主体和事实不清。申请人申请的征地信息大部分发生在2014年,全村补偿款最终打入村集体账户的时间为2014年5月。定州改革试点的实施为2015年3月,定州土地改革试点实施之前,本案申请的相关征地信息早已发生,故定州自规局以定州为改革试点将信息公开的责任推脱给北城办事处违背事实,定州自规局仍是土地征收的主管单位,应当保留全部征地相关资料,理所应当为信息公开的主体。二、原判决未对信息公开认定的范围和内容认定。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