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年区政府)因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闫**系永年区刘*乡姚村村民,2007年2月9日,闫**作为出租方与武**、周*山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鉴证方为邯郸市永年区刘*乡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2023年2月13日,永年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刘*乡姚村土地,面积约0.5364公顷。征收目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依照规划进行工矿用地建设。2023年3月9日,永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闫**出具调查结果告知书,内容为你向我局举报的土地被不明人员强占并在土地上施工的情况,经调查,该土地并未见施工,所述土地系永年区政府征收。庭审时永年区政府认可案涉土地已经被征收。闫**认为永年区政府未履行...(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