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吕**、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74011元,赔偿清单为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2480元、护理费13516元、赔偿金1664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2480元、鉴定费(含检查费)391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26日,吕**驾驶豫vmxx**白色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107国道临颍县皇帝庙乡商桥村路口北侧时,与前方同向潘*某驾驶的拖拉机相*,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拖拉机乘车人于**、潘*2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吕**负事故主要责任,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吕**驾驶豫vmxx**白色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某甲公司,且在某乙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经协商,各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吕**缺席未答辩。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一、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人,遗漏的当事人为某丙公司,上述当事人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的依据分别为被告吕**为案涉车辆在在某乙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某丙公司投保有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本案应当依法追加责任人某丙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次诉讼。二、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本文书还有6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