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下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甘**,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管**,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5127.18元及利息(利息以955127.18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止为:72947元);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了《班组判工任务书》,约定被告将其从某甲公司承包的位于广州市消防项目”.以班组判工的形式分判给原告进行劳务施工。按照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以按图纸单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包干单位包人工、包**、包**、包工具机械、包**、包管理等费用,总价按实结算;每月25号申请进度款,工程结算后,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工程应为总工程款的95%,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支付工程金额100%。原告自2019年11月开始进场施工至2021年9月完成工程施工,并交付给某丙公司使用,后双方在2021年11月7日对2019年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金额为3358400元。同时,原告在2021年9月至202...(本文书还有5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