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泗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孟**、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6287.67(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按lpr四倍暂计至2024年10月8日,直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泗县某公馆项目开发,约定月息1.5%。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载明“借款金额100000元,用于某公馆项目开发,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税后)计*,半年付息一次”,2022年3月15日原告又向被告出借10万元,合计借款20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款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某某公司...(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