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蔡县某合作社(以下简称张**种植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上蔡县洙湖镇某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店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种植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上诉人某店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种植合作社上诉请求:1.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合同是由上蔡县某丙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村委不是合同的相对人。该款来源是某戊财政所拨付的,被上诉人受损必须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转款,村委也未受损,且村委也没有这么大的资金。所以被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上诉人与上蔡县某甲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一项的约定:乙方保证甲方每年获得的收益资金为注入资金总额的10%(10万元整),第一年支付时间为甲方资金全部注入后24小时内打到甲方指定的账户根据该条规定,镇政府违约,至今该100万并未完全打到上诉人账户上,第一笔是2017年12月31日镇政府向上诉人汇款30万元,在该笔汇款之前,镇政府先给...(本文书还有5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