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与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9,989元及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自2007年5月29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底,原告陈**经同胞兄弟被告陈**介绍,准备购买福清市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福清市旺福名城第**幢**层**房。原告于2006年12月26日、2007年1月24日、2007年1月30日向被告各银行转账40,000元、102,000元、11,100元,总计153,100元,并委托被告代为支付该购房首付款。2007年5月29日,原告与福清市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叁万元,在七天内支付人民币捌万叁仟壹佰壹拾壹元整,与定金合做为首期房款,余下房款...(本文书还有3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