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开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恒,被告某某财险开封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某财险开封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53442.39元。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9日17时15分,石*驾驶豫bc6***号摩托车沿工业园区一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蓝天工厂门前,与李*某驾驶的豫bqlo**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第4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豫bql***号小型汽...(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