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4)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徐**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身疾病,该疾病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某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徐**各项费用属于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徐**确诊疾病所涉各项费用在保险合同约定的120天以内,属于合同的免责条款,因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徐**主张的各项费用。3.徐**投保时存在同期投保多份医疗保险,存在医疗部分已赔付的情况,对于已医疗赔付部分不应重复赔付。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某...(本文书还有3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