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诉涿州市人民政府府)、第三人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3年10月5日,沈**在北京中立达新旧二手轮胎批发超级仓购买了两条二手轮胎,共计500元。2023年10月11日,沈**向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举报(履职)信,认为北京中立达新旧二手轮胎批发超级仓于2023年10月5日恶意非法销售其两条二手轮胎,不归行纳市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不明码标价,乱要钱,欺诈消费者,其行为违反《旧货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导致其损失500元。同时,北京中立达新旧二手轮胎批发超级仓地面排水系统不合格,未尽...(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